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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在全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9-09-18点击数:

2019-9-18    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


7月2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在全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展开现代学徒制推行工作。


全文如下: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部署要求,现将我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全省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至2020年底,力争培训1.5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1.5万人左右。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优先纳入。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二)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三)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探索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模式开展培训。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二)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三)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培训成本等合理确定。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备案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完成全部培养任务后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以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实施步骤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单位按照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的方式由所在地自主确定。


(一)申报审核。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交《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收到申报材料后,所在地就业部门应对照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表进行审核,择优遴选目标明确、方案完善的申报单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确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培养企业。


(二)启动实施。培养企业确定后,所在地就业部门应及时通知到实施企业。实施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接合作院校启动本单位学徒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按期完成。


(三)监督指导。培养企业所在地就业部门应对学徒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可采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组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其中实地查看每季度至少应开展1次。同时,每年11月底前,应对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培养企业学徒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养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开展学徒培养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指导,统筹推进。


(二)规范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培养企业所在地要加强督导,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并严格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的考核验收。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参训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


(三)提高服务能力。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的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舆论宣传。创新宣传模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培养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本地区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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