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合作交流 > 校企合作

研究 |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若干问题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9-09-02点击数:

2019-09-02      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是要发挥好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撬动企业主动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是建立起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否则,“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设计与推进机制同步规划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设计,紧随其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则明确了这一制度设计的推进机制。《方案》印发后,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和举措紧锣密鼓出台,促成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逐步落地落实,引导着企业积极参与到兴办职业教育中来。


二、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征集遴选与政策研制同步实施


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政策出台是与《方案》研制过程相伴相随的。20189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联合发布《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教职所〔2018145号)(以下简称《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公告》发布至截止,共收到了265家企业的有效材料,根据《公告》的要求和条件,遴选出了24家产教融合试点企业,经公示后,于20194月向社会发布公告。24家企业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大型企业并且至少独立举办了一所职业学校,这为他们成为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立得住”“站得稳”奠定了坚实基础。


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议名单办学情况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政策的研制与企业的征集遴选同步推进,落地措施出台与先期试点企业名单同步发布,政策刚落地就已经有“先行者先受益”,这是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的无缝结合,体现了《方案》鲜明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试点企业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点领域、建设条件及政策优惠


《方案》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描述包含了两个概念:“试点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二者的重点领域一致,但培育建设的基本条件和享受的政策有所区别。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重点领域、条件及享受政策

 

从上表可以看出,产教融合试点企业的重点领域与我国产业发展需求紧密相关,要成为试点企业,只需满足六个条件之一,准入门槛较低,这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兴办职业教育中来。试点企业要经过一定时间(至少一年)的建设培育,经过认证才能成为真正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后者可享受组合式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更大。但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评价标准尚未出台,需要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研究,据此认定一批试点企业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从试点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享受的政策描述来看,不论是《方案》《办法》,还是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都会涉及一个关键词“投资(额)”,也就是说,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额的大小与其享受政策成正相关关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认定标准最核心的要素也是投资额,这意味着企业在兴办职业教育和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中,得明确投资的范畴及其量化方式,并有相应的佐证作为依据。

 

作者 | 周凤华 杨广俊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下一篇:重庆市铜梁职业教育中心举行现代学徒制签约 上一篇:观点 | 产教融合:学校究竟怎样选择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