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21-04-0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 Q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QVE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职业院校、有关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跨界融通,紧贴

基层;坚持政治强会,服务兴会,学术立会,依法治会;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繁荣社会主义职业技术教育科学,为加快推进新时代重庆职业教育现代化,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驻所在重庆市渝中桂花园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改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职教经验;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业务咨询、培训、(购买)服务,发布职业技术教育信息;

(五)组织开展竞赛,举办展览,推广职教特色、品牌等成果;

(六)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活动以及行业自律、行业监测等工作。

(七)组织搭建产、学、研交流与服务平台,推进产行教融合、校企科合作;

(八)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十)依法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会员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学(协)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服务机构,热心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指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科研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四)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践活动;

(五)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主动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额根据本会事业发展设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选举前应征求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选举后须报经业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或驻会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本会设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工作补贴的发放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在有关领域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设置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监事与理事不得相互兼任。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1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