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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校企合作11条新规或将纳入职业学校考核指标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8-02-24点击数: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办法》指出,为进一步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规范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形式、措施及监督办法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台背景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周为曾经表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办好职业教育应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近年来,我们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按照十九大关于“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国办《意见》的要求,教育部将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统筹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好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吸引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形成部门协调、部省协同、行业企业参与的政策红利。二是打出政策组合拳。根据《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职责,把任务细化落实到若干具体项目。近期,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进一步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三是开展大样本试点。围绕服务“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遴选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省、城市、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意见》和《办法》,宣传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成果和典型案例,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各方自觉行动。五是做好基础工作。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题研究,丰富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理论。


校企合作定义


《办法》明确,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实施主体


《办法》中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合作机制为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和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其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整体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模式范围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学校要求


《办法》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和调整等内容做了详细分析:


1. 要求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2.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3.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4.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5.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6.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7. 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8.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9.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10. 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11.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芥末堆、鲸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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